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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国海关入境 有哪些需注意的地方? 从境外旅游回国有的朋友会选择给国内亲朋好友赠送一些当地的特产,或者帮朋友代购,携带物品回国。 目前国内许多城市,如成都、上海、北京等口岸城市海关很早已经引进并运用“新武器”对乘客托运行李进行安检,细到一根针都一目了然,其威力堪比“透视眼”,所以从海外回国托运物品一定要了解这些。 比如,动植物产品、管制刀具、毒品、枪支弹药,超出应税额度的个人用品。 高科技安检设备一旦发现乘客托运行李中疑似有违禁未申报品,安检人员立即将其行李贴上封条、扣上“海关锁”。 如果行李箱被套上“海关锁”,必须要带着行李前往海关监管通道进行。 关于携带违禁品入境中国,后果会很严重,甚至在无意识当中犯罪。 因此,从国外旅游,留学回国的游客,在给国内亲戚朋友带特产、礼品或代购的时候也要注意。 千万别无意识的携带违禁品回国,被勒今丢掉已经算是好运的了,如果带得多,甚至有可能会被当做走私罪论处,最后得不偿失! 入 境 中 国 限 制 携 带 的 物 品 一、烟酒 来自和前往港澳地区的旅客 15日内首次入境的,可免税携带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可免税携带12度以上酒精饮料1瓶 (总量0.75升以内) ; 其他旅客 15日内首次入境的,可免税携带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可免税携带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总量1.5升以内)。 温馨提示:不满十六岁的旅客不准携带烟酒入境。 二.货币现钞 根据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每人每次携带进出境的人民币现钞限额为20000元。 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的,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出入境旅客,请勿携带超出限额货币现钞,可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支付凭证以及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 三、超出个人合理自用数量范围物品 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 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 温馨提示:化妆品和各种名贵包包千万不要当成礼物无限制购买! 四.金属及其制品 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出境时,超过50克需向海关进行书面申报。 复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凭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经海关查验放行,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 对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携带进出境的金银及其制品,海关将视同进出口货物予以办理通关手续。 以上限带物品也就是可能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简单来说,过关征税的标准就是完税价格*税率=入境税。 注意!! 入 境 中 国 禁 止 携 带 的 物 品 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具体可以查询《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等,除持有相关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外,禁止贸易、携带、邮寄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仿真武器 根据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凡符合规定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仿真枪,仿真枪可对人体造成巨大伤害,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境外购买玩具枪时请谨慎。 三、精神药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国对精神药品实行严格的管制,有些精神药品已经属于毒品管制范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 活动物 (犬、猫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 (生或熟) 肉类 (含脏器类) 及其制品 (三) 水生动物产品。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除外。 (四) 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油、黄油、奶酪、炼乳等乳制品。 (五) 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六) 燕窝。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除外 (七) 油脂类,皮张,原毛类,蹄 (爪) 、骨、牙角类及其制品。经加工处理且无血污、肌肉和脂肪等的蛋壳类、蹄 (爪) 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等工艺品除外。 (八) 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一) 新鲜水果、蔬菜 (二)鲜切花 (三)烟叶 (四) 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 值得注意的有两点: 1、外国生产的烟叶不能私自带入境,但香烟、烟丝不受控制; 2、有机栽培介质中包括多肉类植物 其他检疫物类 (一)菌种、毒种、寄生虫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兽用生物制品,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及其他高风险生物因子。 (二)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三)土壤及有机栽培介质。 (四) 转基因生物材料。 (五) 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